和春技術學院進修部導師制度實施辦法
94年11月22日 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依教育部頒「教師法」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導師聘任規定
一、總導師:聘期與進修部主任任期同。
二、主任導師:各系(科)設主任導師一人,由校長敦聘各系(科)主任兼任之。
三、班級導師:由主任導師推薦,由進修部主任遴選、校長敦聘之,聘期一學年,任滿得續聘之。
第三條 導師聘任資格
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,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。
第四條: 班級導師之產生
一、由各系(科)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,亦可由通識中心之專任教師擔任之。休假、研究及借調
(借出)教師不得兼任。
二、導師於導師班級須有任課科目,且於導師班上課時間至少留校(含上課)三個半天。
三、各系(科)以班為單位,每班設班級導師一人,每位教師至多得兼任兩班班級導師,各系(科)應於每
學年結束前,依公布時間內推薦下學年各系(科)之班級導師,並將名單送學生事務組彙整。
四、通識中心得提出適任導師人選,並由學務組長 彙整各系(科)之導師推薦名單後,由進修部主任遴選下
學年導師,報請校長核可後聘任之。
五 、 各系延修生由進修部主任指定教師擔任之。
六、導師遇有休假、出國進修、離職、解聘、停職時,由各系(科)主任導師代理或指定其他教師擔任之,
並將導師名單送學生事務組備查。
第五條:班級導師之職責
一、導師應負有學術傳授與生活輔導之責。
二、督導學生實踐在校禮儀及生活公約。
三、指導學生專業訓練。
四 、 不定期進行學生個別談話。
五、考核學生操行事宜。
六、督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、學校服務及社會服務等。
第六條:輔導學生方式除個別輔導外,班級導師應分別利用課餘時間,集合本班學生舉行座談會、討論會、交誼會
或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活動。
第七條:學生事務重點與實施進度於每學期開始時,由學生事務組組務會議研擬,經期初導師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第八條: 本校教師兼任班級導師者,每月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,依本校年度預算經費核發之,必要時得加發學生輔
導津貼,其金額另案簽核。
第九條:本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,有優異成績表現者,得報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。
第十條: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公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