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學務法規]-【請假規定
請假規定

愛校生活輔導活動實施辦法

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部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部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部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九 日部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則 ( 以下簡稱本規則 ) 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修改訂定之。
二、請假二日以內由導師核准,三日以上由學務組組長及教官核准,四日以上由進修部主任核准。
三、學生請假分為病假、事假、公喪假三種,其請假手續及限制分別規定如下:
( 一 ) 病假:
1 、學生請病假須附醫療單位收據影本,未成年學生須家長或監護人在請假單上蓋章 ( 請導師查核 ) ,由學生本人送至學務組登記完成後,請假手續方為完成,逾期概不受理。
2 、在家因病不能來校者,須於請假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本人來校請假,逾期概不受理。
3 、遇重大活動時請假,須有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證明,並須於當日通知導師,並須於請假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本人來校請假,未成年學生須家長或監護人在請假單上蓋章 ( 請導師查核 ) ,由學生送至學務組登記完成後,請假手續方為完成,逾期概不受理。
( 二 ) 事假:
1 、學生請事假,須於請假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本人來校請假,未成年學生須家長或監護人在請假單上蓋章 ( 請導師查核 ) ,由學生送至學務組登記完成後,請假手續方為完成,逾期概不受理。
2 、遇有偶發事件時,得先於當日告知導師,須於請假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本人來校請假,未成年學生須家長或監護人在請假單上蓋章 ( 請導師查核 ) ,由學生送至學務組登記完成後,請假手續方為完成,逾期概不受理。
( 三 ) 公【喪】假:
1 、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、各項競賽或及兵役事項時,得請公假。因親喪(直系親屬含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親、母親之喪),皆以喪假論;須檢附訃聞、親屬證明及假單於請假日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;請假之時間以七日為限,超出七日後以事假論。
2 、公假須先向進修部教務組及學務組口頭報備,核可後經調派老師填寫學生公假申請單,於請假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調派老師送至學務組登記完成後,請假手續方為完成,逾期概不受理。
四、期中、期末等重大考試時請假,請依 進修部學生考試請假規則 辦理,負責單位:教務組。
五、學生缺曠情形每月公布一次,除因任課老師或學務組記錄錯誤外,其餘一律不予更改。任課老師登記錯誤者,請學生於進修部學務組公布缺課累計公告表三週內告知任課老師,由任課老師親至學務組更正。學務組登記錯誤者,請學生提出相關證明 ( 如請假單學生留存聯 ) 至學務組更正。
六、學生勤惰之獎懲按下列規定辦理。
( 一 ) 學生缺課不得超過某學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,超過者該科目當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( 二 ) 學生缺課超過某學科授課總時數三 分之一,包含曠課、事假、病假、喪假皆計算在內。
( 三 ) 請假一日以學生當日之節數計。
七、學生請假於假期未滿而返校上課,可到進修部學務組銷假,請假紀錄按實際節數計算;假滿須續假者其手續與請假同,未經請假仍作曠課論。
八、本規則經部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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